1,制造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2.使用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
3.許諾銷售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產品的行為。
4、銷售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5.進口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
6、使用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7.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
專利許可的類型如下:
1,按實施期限分,有專利整個有效期內的許可和專利壹定有效期內的許可;
2.按實施地區分,有中國境內實施許可、中國境外實施許可和某些特定地區實施許可;
3.按實施範圍分,有制造許可證、使用許可證、銷售許可證和制造、使用、銷售的所有許可證;
4.根據實施條件,有壹般實施許可、獨占實施許可、獨占實施許可、分實施許可和交叉實施許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二條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壹)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活動的事項,依照法定條件需要批準的;
(二)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的配置和直接關系公眾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
(三)提供公共服務並與公眾利益直接相關,需要確定具有特殊聲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資格和資質;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檢驗、檢測、檢疫審批的;
(五)設立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等。,這需要確定主體資格;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設定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