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壹***修改了三次,最近壹次修改是2008年。
公元1950年8月11日,政務院頒布《保障發明權與專利權暫行條例》,1950年10月9日,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頒布了上述條例的實施細則。1985年3月19日,中國正式加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壹九六七年斯德哥爾摩文本)。1985年4月1日開始實施中華人民***和國的《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和國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08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擴展資料專利審批
①登記制
專利局對專利申請案只進行形式審查,如果手續、文件齊備即給予登記,授予專利權,而不進行實質審查。采用登記制的,其專利往往質量不高。我國現行專利法對實用新型專利及外觀設計專利就采取的是這種方式,這在減輕審批壓力的同時,也在實踐中引發了專利數量泛濫質量卻普遍低下的問題? 。
②實質審查制
即不僅進行形式審查,還要審查發明的新穎性、先進性和實用性。實質審查能夠保證專利的質量,但需有大批高水平的審查人員,且容易造成大量積壓。
③延期審查制
對形式審查合格的申請案,自提出申請之日起滿壹定期限(如18個月)即予以公布,給予臨時保護;在公布後壹定年限內經申請人要求專利局進行實質審查,逾期未要求實質審查的,則視為撤回申請。采用延期審查制可減輕審查工作的負擔。中國對專利的審批采用延期審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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