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國家規定不用於營業且符合國家收費文件的票據,在收費時開具。
其中,非稅收入是指各級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聲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的財政資金,是政府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
從2015、1開始,中央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統壹收據等7種票據和中央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定額收據等19種定額票據,分別更換為中央非稅收入統壹票據和中央非稅收入定額票據。
中央財政票據統壹分為兩種。
近日,財政部印發《關於清理整合中央財政票據的通知》(財綜[2011]46號),決定全面清理整合中央財政票據,進壹步加強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其他組織(以下簡稱中央單位)的財政票據管理,大幅減少。
財政部將按照“簡並票種、統壹樣式”的原則,“以通用票據(即“中央非稅收入統壹票據”、“中央非稅收入定額票據”)為主,專用票據為輔;以“機打票據為主,手工票據為輔”的管理思路,全面清理整合現有中央財政票據種類,壓縮中央財政票據,規範中央財政票據規格樣式。
清理整合後,將現有的行政事業性票據、政府性票據、罰沒票據、國有資產有償使用票據、非稅收入壹般繳款、其他財政票據等6類票據統壹合並為政府“非稅收入票據”和“其他財政票據”兩類。
其中,非稅收入票據共27種,分別為:(1)統壹中央非稅收入票據。(2)中央非稅收入固定票據(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3)國家稅務局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收據。(4)國家稅務局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電子)轉賬專用收據。(5)國家稅務局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繳款書。(6)國家稅務局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退庫書。(七)海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票據。(8)出入境檢驗檢疫費收據。(9)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收費專用收據。(10)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費用收據。(11)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費用收據_PCT國際申請。(12)人民法院訴訟費用專用收據-預收款。(13)人民法院訴訟費用專用收據-結算。(14)人民法院訴訟費用專用收據-退款。(15)人民法院回執。(16)中國船級社賬單/收據。(17)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專用收據。(18)礦產資源補償費自收自匯專用收據。(19)礦產資源補償費專用繳款書。(20)故宮博物院專用收據。(21)故宮博物院專用定額收據(20元,30元,40元,60元)。(22)港口建設費專用收據。(23)國家電影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專項說明。(24)當場罰款收據。(25)收取罰款收據。(26)治安管理當場處罰決定書(回執)。(27)非稅收入壹般繳款。
其他財政票據8種,分別是:(1)公益事業捐贈統壹票據。(2)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資金結算票據。(三)全國性社會團體會費統壹收據。(四)工會經費和收入專用收據。(5)行業協會自律經濟處罰專用收據。(6)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出售公房)。(7)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收據(業主使用)。(8)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專用收據。
據悉,此次調整後,中央非稅收入統壹票據替代並廢止了《中央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統壹收據》、《中央高校專項收費收據》、《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邊防檢查收費專用收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邊防檢查收費專用收據》、《裝備與海關管理局。中央非稅收入定額票據已替代和廢止中央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固定收據、海關固定收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事業性收費固定收據、出入境檢驗檢疫固定收據等19種定額票據。
此外,本次調整取消並合並了部分性質相同的財政票據。比如:1。廢止《中國船級社(國際版)》票據/收據,與《中國船級社》票據/收據合並;廢止產品檢驗收費票據(代開收據),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行政事業性收費專用收據》合並。2.取消《邊防檢查罰款專用收據-邊防檢查》和《邊防檢查罰款專用收據-設備》,按照罰款方式分別使用《當場處罰罰款收據》和《代收罰款收據》。3.廢止中國紅十字會捐贈收據、中國人口福利會捐贈收據、中國婦女發展協會捐贈收據、中國兒童少年協會捐贈收據等4種專用捐贈票據,合並使用公益事業捐贈統壹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