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年費減免辦法》。
第二條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繳納有關專利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以下簡稱專利局)緩繳有關費用。根據第3條。
第三條經專利局批準,下列專利費用可以減免:申請費(包括出版物印刷費和申請附加費);2.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年費(自專利權被授予之年起六年內);4.審查費。根據第4條。
第四條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個人的,可以請求緩繳發明專利申請的申請費、審查費和年費的85%,發明專利申請的維持費和復審費的80%。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單位的,可以請求緩繳發明專利申請的申請費、審查費和年費的70%,發明專利申請的維持費和復審費的60%。兩個以上個人或者個人和單位同時申請專利的,可以請求緩交發明專利申請的申請費、審查費和年費的70%和發明專利申請的維持費和復審費的60%。兩個以上* * *單位同時申請專利的,專利費用不予減緩。根據第五條。
第五條專利申請人在提出專利申請的同時,可以請求緩繳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五種費用。專利局受理專利申請後,申請費不減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只能請求延期繳納尚未到期的費用,並且應當在有關費用繳納期限屆滿之日前兩個半月提出延期繳納費用的請求。根據第六條。
第六條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請求減費的,應當提交減費請求書,必要時應當附具有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