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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分案申請的時間要求

法律分析:分案申請適用的各種法定期限,例如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期限,應當從原申請日起算。對於已經屆滿或者自分案申請遞交日起至期限屆滿日不足兩個月的各種期限,申請人可以自分案申請遞交日起兩個月內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辦各種手續;期滿未補辦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

對於分案申請,應當視為壹件新申請收取各種費用。對於已經屆滿或者自分案申請遞交日起至期限屆滿日不足兩個月的各種費用,申請人可以在自分案申請遞交日起兩個月內或者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繳;期滿未補繳或未繳足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在壹件專利申請中,可以要求壹項或者多項優先權求多項優先權的,該申請的優先權期限從最早的優先權日起計算。

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在先申請是發明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先申請是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實用新型或者發明專利申請。但是,提出後壹申請時,在先申請的主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作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基礎:

(壹)已經要求外國優先權或者本國優先權的;

(二)已經被授予專利權的 ;

(三)屬於按照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的。

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其在先申請自後壹申請提出之日起即視為撤回。

第四十二條 壹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申請人可以在本細則第五十四條第壹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分案申請是,專利申請已經被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壹件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壹條和本細則第三十四條或者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對其申請進行修改請人期滿未答復的,該申請視為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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