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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該實審了,這樣的情況用不用主動修改呢?求高手指點指點!

必要技術特征的拆分。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獨立權利要求從整體上反映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必要技術特征。從獨立權利要求的撰寫要求看,獨立權利要求包括了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前序部分記載了本專利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有的必要技術特征,特征部分記載了本專利區別於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技術特征。但在具體個案中,究竟某個專利的獨立權利要求中包涵幾個必要技術特征?如何把壹整段權利要求的概括描述拆分成壹個壹個的必要技術特征,是司法實踐中必須解決的問題,否則無法進行下壹步的侵權特征比對。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釋並沒有規定該問題。有觀點認為應當以最小技術單元為依據進行拆分,以確定獨立權利要求中有幾個必要技術特征。筆者認為應當以獨立技術單元為依據進行拆分。以ZL00243741.4號“玻璃鋼夾砂頂管”實用新型專利為例,其獨立權利要求記載:“壹種玻璃鋼夾砂頂管,它由管頭、管身以及管尾組成,管頭和管尾管徑壹致,管尾連接部設有密封用套環,管頭、管尾通過套環連接,其特征在於:所述的管頭、管身以及管尾采用樹脂基體,管身設有兩維以上方向繞制的纖維層以及石英夾砂層,管頭和管尾設有為兩維以上方向繞制的纖維層,所述的套環緊密設置在管頭或管尾外壁的凹臺內。”如果按照最小技術單元標準劃分,則可拆分為以下9個必要技術特征:

壹種玻璃鋼夾砂頂管;它由管頭、管身以及管尾組成;管頭和管尾管徑壹致;管尾連接部設有密封用套環;管頭、管尾通過套環連接;所述的管頭、管身以及管尾采

用樹脂基體;管身設有兩維以上方向繞制的纖維層以及石英夾砂層;管頭和管尾設有為兩維以上方向繞制的纖維層;所述的套環緊密設置在管頭或管尾外壁的凹臺

內。如果按照獨立標準劃分,則可以拆分為以下4個特征:

壹種玻璃鋼夾砂頂管,它由管頭、管身以及管尾組成,管頭和管尾管徑壹致;管尾連接部設有密封用套環,管買、管尾通過套環連接;所述的管頭、管身以及管尾采

用樹脂基體,管身設有兩維以上方向繞制的纖維層以及石英夾砂層,管頭和管尾設有為兩維以上方向繞制的纖維層;所述的套環緊密設置在管頭或管尾外壁的凹臺

內。如果以最小技術單元為標準進行劃分,只要該最小技術單元是獨立的,可以表明壹種結構或者壹個方法或者壹個形狀等,並不為錯。若不能獨立,不能表明壹種

結構或者壹個方法或者壹個形狀等,則屬錯誤,會導致侵權判斷時無法比對。但以最小技術單元為單位的拆分標準未免機械和過於繁瑣,並不適應具體案件的審理需要。而以獨立技術單元為標準,參考被控產品相應特征,以及不同技術領域的習慣方法進行劃分,無論拆分單元的大小,只要能準確反映權利要求的本意,有利於侵權判斷即可。猶如對壹個軍的兵力,我們可以將其拆分為幾個師,也可以拆分為多少團或者營甚至是最小單位多少人。如果在需要比對的部隊有相應建制的情況下,兩者之比較實沒有必要拆分到最小單位多少人。如果比對的部隊建制不同,則要考慮對方的情況,適當拆分單元,以使兩者易於比較。必要技術特征的拆分也是同樣的道理,拆分的目的不僅僅是解釋專利保護範圍,更為重要的是在下壹步的專利侵權判斷中將本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征與被控的技術特征進行比對,從而得出相同或者等同以及不相同或者不等同的結論,故沒有必要以最小技術單元為標準進行拆分,實踐中根據具體的技術領域以及習慣方法,參考被控技術的特征等情況,以獨立技術單元為標準,作有利於侵權特征與專利必要技術特征進行比對的劃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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