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遺產公證書怎麽辦?
如果要辦理繼承公證,並不是說只需要當事人直接向公證處申請就可以了。妳還需要當事人準備好申請繼承公證的相關材料,然後通過壹定的程序最終可以申請繼承公證。繼承公證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1)填寫公證申請表根據妳的申請要求,用鋼筆填寫相應的公證申請表。
(2)提交證明材料。
1.法定繼承人親自向公證處提交身份證和戶口本原件。放棄繼承的,繼承人應當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聲明公證書》或者向住所地公證處提交《放棄繼承聲明公證書》原件。
2.到死者戶籍所在地派出所開具《死亡戶口註銷表》原件。
3.房地產為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
4.親屬證明。親屬證明由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組成,可以由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也可以由村(居)民委員會出具,並由鄉(鎮)人民政府簽署。“以上情況屬實”並加蓋印章(原件)。
(3)公證員審核的材料和公證申請表中的所有證明材料齊全後,即可將證明材料和相關申請表交給受理的公證員。
二、遺產的概念和範圍
概念:指被繼承人死亡時留下的全部個人財產及其他可以依法繼承的財產權益。包括正面遺產和負面遺產。積極繼承是指死者生前享有的財產和其他可以繼承的合法權益,如著作權中的債權、財產權等。負遺產是指死者生前所欠的個人債務。
範圍:
1,公民合法收入。比如工資、獎金、存款利息、合法經營所得、繼承或接受贈與取得的財產等。
2.市民的房子,積蓄,日用品。
3.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樹木主要是指公民在宅基地上種植的樹木和在自留山種植的樹木。
4.公民的文物和書籍。公民文物壹般指公民自己收藏的繪畫、古董、藝術品等。上述文物中如有特別珍貴的文物,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5.法律允許公民擁有所有的生產資料。如農村專業戶承包的汽車、拖拉機、加工機具等。在內地投資的城鎮個體戶、華僑和港澳臺同胞擁有的各種生產資料。
6.公民在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即基於公民作品發表而取得的特許權使用費、獎金,或者因利用發明創造而取得的專利轉讓費、特許權使用費。
7.公民的國庫券、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復員軍人的復員費、轉業費,公民的退休金、養老金等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三,繼承人的範圍
(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所謂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所謂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收養的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法律客觀性:
《公證法》第三十條公證機構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相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