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權利變更
1、因權利的轉讓/贈與發生權利轉移提出變更的,應當提交轉讓/贈與合同。
合同單位蓋公章、個人簽字或者蓋章。多個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應當提交全體權利人同意轉讓或者贈與的證明材料。
2、涉及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轉讓可參考2的規定,特別需要註意的是:
對於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或專利),轉讓方是中國內地的個人或者單位(包括是與港澳臺/外方壹起作為***同轉讓方的),受讓方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香港、澳門、臺灣的個人/企業/其他組織,應當出具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技術出口許可證》或者《自由出口技術合同登記證書》,或者地方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自由出口技術合同登記證書》,以及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的轉讓合同。
單位合並、分立、註銷或者改變組織形式
提交登記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二、關於繳費時間及費用:繳費時間:應當自提出請求之日起壹個月內繳納。期滿未繳納或未繳足的,視為未提出著錄項目申報。
所需繳納的官費:
變更發明人和/或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著錄項目變更費:200元;
壹件申請針對壹個項目做了連續變更,視為壹次變更,只需繳納壹次費用。
三、?其他註意事項及復雜案例:
關於費減: 全部變更或增加申請人(或專利權人)需重新提交費減請求。具體如下:
變更前申請人(或專利權人)享受費減的,
(1)全部變更後,變更後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未提出費用減
緩請求的,不再予以費用減緩。
(2)變更後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增加的,新增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未提出費用減緩請求的,不再予以費用減緩。
(3)變更後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減少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未再提出費用減緩請求的,費用減緩標準不變。
四、著錄項目變更的生效:
(1)?著錄項目變更手續自專利局發出《手續合格通知書》之日起生效。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的轉移自登記日起生效,登記日即上述的手續合格通知書的發文日。
(2)?著錄項目變更手續生效前,專利局發出的通知書以及已進入專利公布或公告準備的有關事項,仍以變更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