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轉化的途徑,主要有直接和間接兩種轉化方式:
科技成果的直接轉化
1.科技人員自己創辦企業
2.高校、科研機構與企業開展合作或合同研究
3.高校、研究機構與企業開展人才交流
4.高校、科研院所與企業溝通交流的網絡平臺,例如校果網。
折疊科技成果的間接轉化
1.通過專門機構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2.通過高校設立的科技成果轉化機構實施轉化
3.通過科技咨詢公司開展科技成果轉化活動
二、專利交易是指將專利以有償的方式在不同的經濟主體間的轉移。如果需要進行專利交易,可以委托佰騰專利巴巴來協作專利交易喔。
專利交易需書面簽訂專利轉讓合同,應註意下列事項:
1、交易的專利應符合《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專利轉讓人必須具有該專利的所有權,如果專利屬企業所有,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如果向外國人(或向國外)轉讓專利,必須經國務院批準,簽訂了專利交易合同,合同必須經專利局登記並公告後才生效,壹旦專利交易合同生效,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壹並轉移到受讓人。
2、受讓人必須是為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而獲取專利,而不是為壟斷技術而獲取專利。
3、專利讓與人要保證受讓人獲得技術知識,《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讓予從應當按照約定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4、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能在專利權的存續期內有效,專利權有效期屆滿或者在專利被宣告無效,專利權人不得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5、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不得許可與讓與人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並收取約定的費用。
6、專利權人在專利轉讓前已實施了發明創造,在轉讓合同成立後,應停止實施(有約定的按約定)該發明創造。
7、在專利轉讓合同成立前,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或非專利轉讓合同,在專利轉讓合同成立後仍然有效,其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轉移到專利轉讓合同的受讓人。
三:專利交易和科技成果轉化的關系
1、壹般而言,專利交易是科技成果轉化的壹種類型;
2、科技成果轉化應該還包含成果轉化等其他類型、或者專利許可等等;
3、專利交易壹般也是用於科技成果的轉化,但是少部分也可能是企業、個人評項目、職稱、加分等目的而需求進行的專利交易,而不是直接進行科技成果的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