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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開放許可聲明應符合的條件包括

專利開放許可需要符合的條件有兩個:第壹個條件是已經獲得該專利的發明權和創造權,並且專利權人能夠保證該專利的合法性;第二個條件是專利開放能夠保持壹定的時間,不能出現短時間內收回專利權的情況,否則可能會對專利使用人造成實質影響。

專利開放許可聲明,是指專利權人按照其意願,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專利開放許可聲明,表明許可意向與許可條件,並做出對任何人給予公平許可的承諾。提交文件合格的,國家知識產權局予以受理,並將在新修改的《專利法實施細則》施行後對上述聲明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的予以公告。

申請辦理流程

適用於修改後的專利法施行到專利法實施細則生效期間的過渡期內,專利權人提出專利開放許可聲明的受理業務辦理。

1、在過渡期內,當事人應當通過紙件形式提出專利開放許可聲明。當事人可通過廣州代辦處窗口當面提交文件材料。以郵寄方式提交專利開放許可聲明文件材料的,郵寄信息如下:

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薊門橋西土城路6號;收件人名稱: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初審及流程管理部專利事務服務處(或專利局初審流程部服務處);郵政編碼:100088。註:當事人應在郵寄信封上註明“開放許可”字樣。

2、當事人面交文件的,廣州代辦處依據《專利法》和《關於施行修改後專利法的相關審查業務處理暫行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423號),決定是否予以受理。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接收文件並向專利權人或其委托的專利代理機構出具收文回執;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當面退回文件並告知存在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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