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專利侵權訴訟並不壹定因專利無效行政訴訟而中止審理。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其專利權有效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此時原來已經中止的專利侵權訴訟繼續中止審理,表明專利權是否應被宣告為無效雖經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了決定,但該決定必須接受司法程序的檢驗,體現了司法權對行政權的制約和監督,是現代法治社會的應有之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四十壹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
第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但具備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中止訴訟:
(壹)原告出具的檢索報告或者專利權評價報告未發現導致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的事由的;
(二)被告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其使用的技術已經公知的;
(三)被告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所提供的證據或者依據的理由明顯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認為不應當中止訴訟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屆滿後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不應當中止訴訟,但經審查認為有必要中止訴訟的除外。
第十壹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發明專利權糾紛案件或者經專利復審委員會審查維持專利權的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糾紛案件,被告在答辯期間內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