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起訴地的選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第5條規定,因侵犯專利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被控侵犯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權的產品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專利方法使用行為的實施地,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制造、銷售、進口等行為的實施地;假冒他人專利的行為實施地。上述侵權行為的侵權結果發生地。該司法解釋第6條規定, 原告僅對侵權產品制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制造地與銷售地不壹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以制造者與銷售者為***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銷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機構, 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制造者制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對於專利侵權案件,如果選擇被告的住所地起訴,往往會受到地方保護主義的幹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向侵權行為發生地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是壹個很好的選擇。另外,根據具體案情,並結合起訴對象的不同可選擇最佳的起訴地點,從而有效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訴訟時機的選擇
選擇什麽樣的時機起訴,起訴前是否要發律師函,以及是先談判後訴訟還是先訴訟後談判等問題,也是訴訟開始前要考慮的。時機的選擇,有時決定案件的成敗。有些情況利用律師函、談判等手段固定證據是壹種非常有效的收集證據的方法。總之,何時訴訟,要根據案情合理選擇。
(三)起訴對象的選擇
對起訴對象的選擇也是專利侵權訴訟是否成功的壹個重要方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幹規定》第6條規定: 原告僅對侵權產品制造者提起訴訟,未起訴銷售者,侵權產品制造地與銷售地不壹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以制造者與銷售者為***同被告起訴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銷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機構, 原告在銷售地起訴侵權產品制造者制造、銷售行為的,銷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轄權。根據這條法律規定,針對不同案情選擇起訴侵權產品制造者還是銷售者抑或列為***同被告是必須研究的問題。對於存在眾多侵權者的案件來說,是全部同時起訴以免有些侵權者掩蓋證據還是只起訴幾個侵權者以達到“敲山震虎”的目的也是要研究的問題。另外,起訴哪些侵權者會降低侵權認定難度,排除地方保護幹擾均是應當研究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