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對未經專利權人的許可,實施其專利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或者厲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在我國專利侵權機關有:專利管理機關和人民法院。 這裏所指專利管理機關包括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開放城市、計劃單列市和濟濟特區人民政府設立的專利管理機關。屬於跨地區或者跨部門的侵權糾紛,當事人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的,應當由發生 侵權行為地 區的專利管理機關或者侵權單位上級主管部門的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對專利管理機關所侵權處理確定不設立監督或者復議程序,而是通過當事人服從與否來確定是否進入司法審理的程序進行調整的。如果當事人不服從專利管理機關的決定,當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專利糾紛機轉於司法處理。當事人在規定期限未提起訴訟的,專利管理機關的處理決定機發生法律效力。 壹方不履行 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 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收到強制執行請求的,僅就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侵權糾紛的程序和認識進行了解,對案件本身不進行審理,對專利機關的處理決定也無需要復議或者監督。 從我國的實際出發,最高人民法院規定,專利侵權案件分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各經濟特區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第壹審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根據實際需要,記過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區內的開放城市沒有專利管理機關的較大城市的中級人民法院,作為審理轄區的侵犯案件的第壹審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判侵權案件並不是以審判機關的處理為前提。專利權人或者其他 利害關系人 可以根據自己的選擇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或者請求人民法院審理。
法律客觀:《專利法》第六十五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