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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糾紛

法律解析:專利侵權糾紛是指專利權人與未經其許可實施其專利的侵權人之間的糾紛。這種糾紛比較常見,處理方式也不同於其他糾紛。

專利侵權糾紛主要包括以下類型。

1.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侵犯專利權

這裏所說的“實施”對於不同的專利有不同的含義。壹般情況下,非法實施他人專利是比較隱蔽的,有時是改頭換面,對原有專利進行非物質化的改變,看似不同,但沒有新的內容;有時候只是部分侵權,侵權人的產品可能比原來的專利技術更先進更好,但是確實使用了別人的專利,不管使用多少都構成侵權。侵犯專利權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時效為2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2.假冒他人專利侵權

假冒他人專利是指在非專利技術產品上或者在廣告中標明專利權人的專利標記和專利號,使公眾誤認為是他人的專利產品的行為。假冒專利是客觀有效的專利,因此這種行為直接損害了專利權人的利益,欺騙了消費者,擾亂了專利管理秩序。它比第壹種專利侵權更嚴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六十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將給予實施強制許可的決定及時通知專利權人,並予以登記和公告。給予強制許可的決定應當根據強制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範圍和時間。強制許可的原因消除並且不再存在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作出終止強制許可的決定。

第六十三條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強制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強制許可使用費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十五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專利,即侵犯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時,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事人的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就專利侵權賠償金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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