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侵犯專利的,可以進行抗辯;有正常的進貨渠道,可以證明其合法來源,不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侵權抗辯的種類繁多,最初將無效作為壹種抗辯。現在無效不被視為抗辯,但它是壹種常見的方式,也就是說,對方的專利是無效的。但就本實用新型而言,根據經驗,在沒有現有的技術抗辯或者其他抗辯理由的情況下,應當啟動無效程序,當然不是隨便提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十壹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或者銷售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壹)專利權人制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