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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的商譽

法律主觀性:

專利侵權責任人是銷售者的,根據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使用或者銷售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銷售的明知是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妳什麽意思?有三層意思:(1)只要侵權產品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而使用或銷售的,就構成專利侵權。也就是說,未經許可銷售他人專利產品,肯定是侵權行為。(2)能夠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需要出示正規的購買合同和官方發票,以證明產品的合法來源。在這裏,這些材料主要用來證明行為人的“善意”。所以,如果行為人聲稱是在淘寶上買的,或者是在朋友的工廠買的等等。,是不能豁免的。因為我們這裏要講究壹個合理的來源,合法的進貨渠道,正常的買賣合同,合理的價格。在淘寶上花100元買壹雙古馳包,很難說是合理的,也很善良。(三)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行為的責任。未售出的侵權產品不得在市場上再次銷售,並承擔因糾紛產生的合理費用。封存的產品應當就地封存或者銷毀。至於所購商品的損失,只能向家人追索。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三條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根據情節承擔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民事責任;侵權行為同時損害公眾利益的,由著作權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並無害化銷毀侵權復制品和主要用於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違法經營額難以計算或者不足5萬元的,可以並處2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制作、出售署名為他人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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