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是專利人利用其發明創造的獨占權利,專利侵權是指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實施了依法受保護的有效專利的違法行為。專利侵權行為的刑事責任問題——在性質上,專利侵權行為與假冒他人專利行為是完全不同的行為,單純的專利侵權行為不可能構成假冒專利罪。然而不可否認的是,某些嚴重的專利侵權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可能不亞於假冒他人專利行為,如反復侵權行為,它不僅嚴重侵犯了專利權人的專利權,同時,也侵犯了國家專利管理制度,擾亂了正常的經濟秩序,損害了國家和公眾的利益。因此,有人就認為對這些嚴重的專利侵權行為也應追究刑事責任,並很自然地適用“假冒專利罪”。在新刑法實施之前,根據類推制度,對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專利侵權行為,類推適用假冒專利罪的規定,是合理的,也是不違背刑法的指導思想的。但是,在新刑法實施之後,廢除了類推制度,確立了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對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專利侵權行為,在理論上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在司法上不能追究刑事責任。這是壹種矛盾,也是立法上的疏漏(有學者認為這並不是疏漏)。要追究其刑事責任,只能通過立法途徑解決,而不能以犧牲罪刑法定原則為代價作出類推。有人就建議在刑法中增設“侵犯專利權罪”。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六十八條 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負責專利執法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在五萬元以下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二百壹十六條 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