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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的保護方式

法律主觀:

專利權的保護方式包括協商、調解和訴訟三種,只有協商是由權利人和侵權行為人兩方參與其余兩種保護途徑都是有第三方參與的,如果是專利權人主動提起訴訟的,應當由起訴方先在起訴時主動繳納壹定的訴訟費用,如果是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有權不受理。

法律客觀: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文件均包括權利要求書、說明書、附圖、實施例以及說明書摘要等。在專利權保護範圍的確定方式上,壹般認為歷史上有三種具有代表性的做法,壹種是以英美為代表的“周邊限定制”,壹種是以德國為代表的“中心限定制”,第三種做法即“折衷制”。《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補充條約草案第二十條及1973年歐洲14國簽訂的《歐洲專利公約》第六十九條均做出了類似的規定:“專利的保護範圍由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確定,說明書和附圖可以用以解釋權利要求。”我國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正體現了這壹立法原則。因此,確定專利權的保護範圍應當堅持以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的原則,以說明書及附圖解釋權利要求應當采用折衷解釋的原則。既要避免采用“周邊限定”原則,即專利的保護範圍與權利要求文字記載的保護範圍完全壹致,說明書及附圖只能用於澄清權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不清之處;又要避免采用“中心限定”原則,即權利要求只確定壹個總的發明核心,保護範圍可以擴展到技術專家看過說明書與附圖後,認為屬於專利權人要求保護的範圍。折衷解釋應當處於上述兩個極端解釋原則的中間,應當把對專利權人的合理正當的保護與對公眾的法律穩定性及其合理利益結合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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