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保護對象為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是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法律客觀:按照專利法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對於科學發現、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動物和植物品種(對動植物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專利法規定授予專利權)、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等依法不授予專利權。按照《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以下簡稱Trips協議)規定,各成員可不對人體或動物體的診斷、治療和外科手術方法以及除微生物外的植物或動物,除非生物和微生物工藝之外的產生植物或動物的、基本上屬於生物過程的生物工藝授予專利權,但是各成員應規定用專利或壹種專門有效的制度或通過這兩者的綜合運用來保護植物品種。我國專利法的規定與Trips協議的專利保護最低要求是相符合的。對於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利益的發明創造,我國專利法不授予專利權。對此,Trips協議也作出了類似的規定。Trips協議第二十七條第2款規定:“各成員可不授予下述發明專利權,如果在其境內阻止對這些發明的商業性利用對維護公***秩序或道德,包括保護人類、動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或避免嚴重損害環境是必要的,只要此舉並不僅僅因為這種利用為其法律所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