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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定專利權的臨時保護期?

法律主觀性:

專利權的臨時保護期是指從授權文本公布之日起至專利被授權之時止的臨時保護期。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公布後,可以獲得與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相同的臨時保護。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其他事項。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描述,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實現為準;必要時應附附圖。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專利保護的範圍。對於依賴遺傳資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不能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說明理由。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進行實質審查;

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未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視為撤回。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後立即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該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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