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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克承諾90天退款是怎麽回事?

繼3月15央視報道耐克第二次“氣墊門”事件後,耐克商業(中國)有限公司昨日終於向消費者發布第四份聲明:“我們將全額退款,同時提供人民幣4000元伍佰。”他還表示,消費者即日起可致電耐克客服中心進行咨詢和註冊。“耐克將從4月3日起90天內進行上述退貨服務。”

“最後期限”的後果是可以接受的

很多消費者認為,雖然聲明中沒有明確說“賠償”(使用“要約”)或“退壹賠三”,但4500元的金額是鞋子原價1499元的三倍,相當於“退壹賠三”的善後。相比前三種說法,並不容易。

雖然消費者維權部門、律師等專業人士認為,耐克公司向消費者銷售的Hyperdunk2008FTB運動鞋並未如宣傳的那樣在鞋跟處配備專利氣墊,也未在明知“氣墊鞋”名稱不實的情況下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已涉嫌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應依據新消法的規定對消費者進行“退壹賠三”。

因此,部分消費者認為耐克在90天內完成退款是可以接受的。

集中處理更合理。

和消費者壹樣,相關市場監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也基本認同耐克90天“期限”的善後處理方案。理由是:第壹,耐克沒說逾期;第二,集中處理“期限”在實踐中是合理的。

部分消費者不滿。

但也有其他消費者認為,這樣的清理方案來之不易,但還是留了“骨頭”。因為耐克要求消費者主動撥打其客服電話進行咨詢和登記,而不是耐克主動找消費者登記並處理善後事宜。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原本購買相應耐克鞋的消費者最近不在國內,沒有註意到相應的善後事宜,可能會錯失良機。

“這種情況不是不可能,完全有可能。”消費者陳先生說,他的孩子在國外工作,出國後,國內發生的很多事情,甚至重大事件,都不壹定知道。他估計,在中國不斷的改革開放中,像他這樣的“國際消費者”會越來越多,商家的“期限”可能會讓這樣的“國際消費者”錯失良機。

律師不同意。

壹些律師還認為,耐克不應該為處理善後事宜設定90天的期限。

因為第壹,新消法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服務包括商家的售後服務。耐克對消費者處理善後的“期限”,本質上是對消費者行使權利的限制,會讓消費者為不了解相應信息而付出代價,不符合《消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宗旨。

第二,根據《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五條規定,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而且這個期限是不可變的,協議不適用,所以耐克規定的退貨期限實際上是無效的。

即使是由於欺詐性較小的錯誤導致產品或服務存在缺陷,商家也應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發布的《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生產和銷售,實施召回。對於涉嫌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的商家,如果真的有處理善後的誠意,就應該主動找到消費者,給壹些可能找不到足夠時間處理善後的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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