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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侖歐盟發明專利申請價格

為進壹步激發外來務工人員參與我市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建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根據《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強外來務工人員服務和管理的意見》(永當〔2007〕15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就業、居住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登記為本市常住戶口(非農業戶口)的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非本地流動人口。

第三個指導原則

農民工戶籍管理應當遵循鼓勵引導、屬地管理、自願申請、積分落戶、總量調控、分步實施、公開公平的原則。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和縣(市)區農民工服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本辦法實施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並建立農民工落戶聯席會議制度。公安部門負責受理和審核積分落戶,辦理相關人員落戶手續。建設、人事、科技、教育、財政、稅務、勞動和社會保障、計劃生育、衛生、工會、共青團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與本辦法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指標和責任管理

各縣(市)、區負責農民工積分落戶,根據財政保障能力和城市承載能力確定年度落戶指標,並報市發改委備案。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制定年度落戶指標報市發改委審批。

第二章遷入條件

第六條基本條件

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的農民工,可以申請積分落戶。

(1)持證期限:連續持有《浙江省居住證》或《暫住證》5年以上(含5年)且證件有效的人員。衛星城試點鎮和中心鎮3年以上(含3年);

(2)工作年限:在本市現用人單位工作5年以上(含5年),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衛星城試點鎮和中心鎮3年以上(含3年);

(三)社會保險: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5年以上(含5年)。衛星城試點鎮和中心鎮3年以上(含3年);

(4)居住條件:本市擁有自有產權住房,或走親訪友,或有用人單位統壹出租住房;

(5)年齡和身體:身體健康,45周歲以下;

(六)信用記錄:無違反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的記錄,無治安管理處罰等不良行為的刑事記錄。在本市投資或經商的人依法納稅。

第七條積分申請條件

符合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農民工,根據其綜合素質和實際貢獻建立積分評價體系,總分150(評價標準附後)。

(壹)技術創新指標:獲得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科技進步獎、參與科技項目研發、本市職工技術創新成果獎;

(2)職業資格指標:在本市取得高級職務或受聘擔任初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

(3)崗位指標:在本市用人單位擔任組長及以上職務的人員;

(4)素質提升指標:取得高中以上文化程度者;

(五)榮譽稱號指標:獲得本市縣級以上優秀黨員、勞動模範、首席工人、優秀農民工、技術能手等榮譽稱號;

(六)社會公益指標:在本市註冊為誌願者,評為明星誌願者;

(七)企業表彰指標:在本市,用人單位當年被評定為優秀的。

在保持上述7項積分評價指標、壹級指標、權重分值、總分全市統壹的前提下,各縣(市)、區可適當增加二級指標內容,並根據需要合理調整二級指標。

第八條梯度政策

農民工積分落戶實行梯度政策。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累計積分不低於100的外來務工人員可申請落戶。其他縣(市)外來務工人員累計積分不低於90分的,可以申請落戶。試點鎮和衛星城中心鎮農民工積分累計不低於80分,可申請落戶。

第三章申請的受理

第九條受理期限

農民工積分落戶每年辦理壹次,符合條件的農民工積分落戶申請受理時間為每年5月。

第10條提出申請

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需要辦理本市常住戶口的外來務工人員,直接從各縣(市)區政府網站下載相關材料,本人或受委托的用人單位向有關部門做好證明材料的識別工作。本人或委托申請材料齊全的用人單位到擬落戶地公安機關領取並填寫《外來務工人員本市常住戶口申請表》。

第十壹條申請材料

符合第六條、第七條條件的外來務工人員申請本市常住戶口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有效身份證件、學歷證明和《外來務工人員本市常住戶口申請表》;

(二)參加本市規定的社會保險證明;

(3)相關聘用(勞動)合同證明、居留證明;

(4)依法納稅證明、健康證明、現居住地和輸出地計劃生育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

(五)本人或同意接受落戶單位承租房屋的集體合同、個人合同、親屬房屋權屬證明;

(六)積分項目應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

(七)有關部門要求的其他必要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接受

符合積分落戶條件的農民工,由本人或委托用人單位到相關部門做好證明材料的認定工作。建設、人事、科技、教育、稅務、勞動和社會保障、計劃生育、衛生、工會、* *共青團等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材料後15個工作日內做好審核工作,並出具書面證明材料。

公安機關收到申請人本市常住戶口申請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步核實。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受理並出具受理回執。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未告知的,視為受理。

第四章審計公告

第十三條審計

公安機關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實,提出結案意見。

第十四條公告

申請人符合落戶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將落戶意見和積分基本內容同時向用人單位和實際居住地公告,公告期為7日。

對公告無異議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公告期滿後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戶口登記的決定,並出具《準予戶口登記證明》。

對公告有異議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移送相應職能部門核實異議。相關職能部門應在15個工作日內出具書面核查意見,並反饋給原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重新審核,並作出是否允許戶口遷入的決定。

第十五條處理

外來務工人員憑公安機關出具的《居住證》及相關申請材料在戶口所在地辦理遷移手續。

第十六條配偶和子女隨其遷移

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在衛星城試點鎮和中心鎮落戶的農民工,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隨農民工本人在實際居住的家庭內落戶。外來務工人員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其他地區定居的,按本市現行政策辦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七條追溯力

本辦法實施前,農民工在本市工作年限和繳納社會保險年限可以連續計算。

第十八條參照適用。

本辦法適用於居住在農業戶口的外來務工人員。

第十九條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履行職責,在實施本辦法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農民工和單位應當對所提供證明材料的真實性作出書面承諾,嚴禁弄虛作假。壹旦發現虛假或偽造,將取消重新申請資格,並記入社會征信系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實施細則

市外來務工人員服務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當會同市相關職能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壹條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外來務工人員服務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具體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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