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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具體包括哪些權利?

專利版權是為了更好地保護擁有知識產權的人,而不是破壞他們。

專利權人的權利:

1.專屬執行權。它是指專利權人依法實施其專利發明創造的遊蕩權,即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銷售其專利產品,不得使用其方法,不得制造、銷售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專有使用權是專利權人最基本的權利,包括專有制造權、專有使用權和專有銷售權。

(1)專有制造獎勵是指專利權人以任何方法在中國境內任何地點實際制造權利要求中指定的產品的權利。

(二)專有使用權,是指專利權人根據產品的技術性能,在生產實踐中使用該產品的權利。

(三)專有銷售權,是指專利權人轉讓賠償請求中所述產品所有權的專有權利。

2.許可。許可權是指專利權人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發明創造並獲得報酬的權利。通常,許可權是通過專利權人與願意實施其發明制造的單位或者個人簽訂許可合同來實現的。專利法賦予專利權人許可權,壹方面是因為在科技飛速發展的今天,在很多情況下,專利權人更多、更快、更好地實施自己的發明創造;另壹方面,許可權意味著專利權人的財產權得到及時實施。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簽訂的許可合同按照其許可的權限範圍如下:

(1)獨占許可合同是許可方給予被許可方在規定的期限和區域內專有使用該專利技術的權利的許可合同。

(二)獨占許可合同,是指被許可人有權按照約定在規定的期限和區域內實施專利權人的專利發明創造,而許可人仍有權使用該發明創造或者與他人訂立獨占許可合同。

3.禁止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是指專利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許可制造、使用、銷售或者進口該專利產品,禁止他人未經許可使用該專利方法和使用、銷售或者進口該專利方法直接生產的產品,或者禁止他人未經許可制造、小型或者進口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4.轉讓其專利的權利。專利權的轉讓是法律賦予專利權人的權利。《專利法》第10條規定,專利權可以轉讓,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公告後生效。轉讓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可以全部或部分轉讓。此外,專利法第10條第2款和第3款也對專利權的轉讓進行了壹定的限制。壹是全民所有制單位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必須經上級批準;第二,我國的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5、放棄專利的權利。專利權的放棄是指專利權人放棄實施其專利發明的專有權。也就是說,壹項發明的專利權是在法律保護期內的。權利人不再通過作為或不作為來主張其專有權。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專利權人放棄專利權的途徑有兩種:

第壹,不按照規定繳納年度專利費,自動放棄專利權;

二是以書面聲明的形式宣布放棄專利權。雖然放棄專利權是專利權人的壹項權利,但專利權人依據專利法行使權利並不是任意的。專利權人為兩人以上所有的,未經* * *人壹致同意,任何壹方無權宣布放棄;權利人必須與他人簽訂許可協議,在有效期內放棄專利權,必須征得被許可人的同意,否則賠償被許可人由此造成的壹切損失。

6.專利權人請求法律保護的權利。專利制度的核心是保護專利權。

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專利權人可以不經專利權人許可,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其專利侵權行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專利管理機關在處理時,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專利管理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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