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屬於禁止出口的技術,不得出口。
2、屬於限制出口的技術,應當向商務部(省商務廳)提出申請,經批準,取得技術出口許可意向書後,方可對外進行實質性談判,簽訂技術出口合同。
3、屬於自由出口的技術,應當向商務部(省商務廳)辦理登記,取得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
辦理專利權著錄項目變更即可。如果轉讓方是中國內地的個人或者單位,受讓方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應當出具商務主管部門頒發的《技術出口許可證》或者《自由出口技術合同登記證書》,以及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的轉讓合同。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由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批準。就如何執行該規定的問題,經與商務部會商,現將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審批和登記事宜公告如下:
壹、若待轉讓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涉及禁止類技術,根據《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規定予以禁止,不得轉讓;
二、若待轉讓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涉及限制類技術,當事人應當按照《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技術出口審批手續;獲得批準的,當事人憑《技術出口許可證》到我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
三、若待轉讓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涉及自由類技術,當事人應當按照《技術出口管理條例》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技術出口登記手續;經登記的,當事人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或者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技術出口合同登記證書》到中華人民***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轉讓登記手續。
參考文章:/zhfwpt/zldzs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