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予專利權後,專利權人隨時可以主動要求放棄專利權,專利權人放棄專利權的,應當提交放棄專利權聲明,並附具全體專利權人簽字或者蓋章同意放棄專利權的證明材料,或者僅提交由全體專利權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放棄專利權聲明。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放棄專利權的手續應當由專利代理機構辦理,並附具全體申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同意放棄專利權聲明。
主動放棄專利權的聲明不得附有任何條件,放棄專利權只能放棄壹件專利的全部,放棄部分專利權的聲明視為未提出。
另外,專利權人未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專利權即提前終止,相當於專利權人放棄了專利權。
二、專利權人放棄專利權的程序
專利權人放棄專利權的,應當提交放棄專利權聲明,放棄壹件有兩名以上專利權人的專利,應當由全體權利人同意。部分權利人放棄專利權的應當辦理著錄事項變更手續。
放棄專利權聲明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提出通知書;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發=出手續合格通知書,並將有關事項分別在專利登記簿和專利公報上登記和公告。放棄專利權的生效日為手續合格通知書的發文日。專利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要求撤銷放棄專利權的聲明。除非在專利權非真正擁有人惡意要求放棄專利權後,專利權真正擁有人(應當提供生效的法律文書來證明)可要求撤銷放棄專利權聲明。
涉及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第壹款的放棄專利權聲明,應當聲明自申請日起放棄專利權。專利局收到放棄專利權聲明後,由相應流程管理部門予以登記和公告,放棄專利權的生效日為所放棄專利的申請日。(研博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