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條: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二、被告行使專利權無效的抗辯:
專利侵權訴訟中,被告往往提出專利權無效的抗辯,對該抗辯權的行使,被告須明確以下幾點:
1、專利侵權訴訟中,原告承擔證明專利權真實有效的責任,被告原則上不承擔舉證責任;
2、被告為保護自己利益,可以提出各種抗辯,目的在於使原告的證明不能成立;
3、被告如提出專利權無效的抗辯,最好能提供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專利權無效的決定;
4、被告可以在訴前或訴訟中向專利復審委員會申請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5、在侵犯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案件中,被告在答辯期間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中止訴訟;
6、有些情況下,被告在訴訟中請求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訴訟程序不中止,此時法院繼續對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判決;
7、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的,在此之前,人民法院已經對專利侵權案件作出並已執行的判決或裁定仍然有效。如專利權人存在惡意而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專利權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專利侵權是指我國第60條所稱的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的行為。這裏的實施是指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銷售許諾銷售、進口依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專利侵權行為,也可以稱為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侵權行為是指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任何他人在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也沒有其他法定事由的情況下,擅自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專利的行為。此處所指的這種專利侵權行為,實際上就是直接專利侵權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