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交《著錄項目變更請求書》。
2、提交證明材料:
如果糾紛是通過協商解決的,應當提交全體當事人簽名或蓋章的權利轉移協議書;
如果糾紛是由人民法院判決確定的,應當提交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專利局收到判決書後,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查詢是否提起上訴,在指定的期限(兩個月)內未答復或明確未上訴的,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提起上訴的,當事人應當出具上訴受理通知書,原人民法院判決書不發生法律效力。
如果糾紛是由地方知識產權局(或相應職能部門)調處決定的,專利局收到調處決定後,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查詢是否向法院提起訴訟,在指定期限(兩個月)內未答復或明確未起訴的,調處決定發生法律效力;
提起訴訟的,當事人應出具法院受理通知書,原調處決定不發生法律效力。
3、自提出著錄項目變更請求之日起壹個月內繳納著錄項目變更費200元。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十條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