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必須明確約定實施許可的形式,是普通、排他還是獨占。
2.在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時應該明確約定專利實施許可的範圍,包括專利實施方式的限制;制造專利產品數量或使用專利方法次數的限制;實施期限和地域的限制。
3.明確專利權終止或被宣告無效的法律責任。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有效期限是申請之日起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專利的有效期限是申請之日起10年。
4.審查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有效性。此處應當註意的是:是否被授予專利權;轉讓方是否為合法的專利權人;是否有***有權人,是否取得***有權人的同意;專利權的繳費問題。
5.註意約定轉讓方的壹些特定義務。比如,提供實施專利技術的有關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承擔對專利權的完整性的擔保義務;承擔如實向受讓方說明訂立合同前專利實施的情況等。
6.特別註意約定“驗收標準和方式”。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常會因合同標的——技術成果是否成熟、先進、可靠、適用而發生糾紛。審理這類糾紛案件,往往會遇到對該技術成果的鑒定問題,而鑒定結論對案件的處理結果關系極大。因此,在合同中要約定驗收標準和方法。當事人為此發生糾紛,法院對該技術成果組織鑒定,不符合約定驗收標準的,就應視為違反合同,違約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7.專利實施許可合同要備案。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15條第2款的規定,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因為按照有關規定經過備案的專利合同的受讓人有以下權利,第壹,可以對專利侵權行為向法院提出訴前停止侵權行為的申請;第二,可以提起侵權訴訟;第三,可以請求地方各級專利管理部門處理專利侵權糾紛。
8.註意“不爭議條款”是無效條款。“不爭議條款”又稱“不得反控條款”,是指在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中,規定被許可方不得對許可合同中所涉及專利權的合法性提出質疑,即被許可方不得在合同有效期內對合同中涉及的專利權直接或者間接地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