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進行行政訴訟,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案件受理費。行政訴訟案件可分為財產案件和非財產案件。
2、它們的收費標的規定:
(1)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元至30元;
(2)專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至400元;
(3)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30元至100元。有爭議金額的,按財產案件收費標準交納。
財產行政案件的收費,按爭議的價額或金額,照壹定比例交納:
(1)不滿1000元的,每件交50元;
(2)超過1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納;
(3)超過50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3%交納;
(4)超過10萬至20萬的部分按2%交納;
(5)超過20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
(6)超過50萬元至10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
(7)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具體的計算方法是,按上述規定的超額遞減率,對爭議金額分段計算,然後相加,其總數即為應收取的數額。
綜上所述:行政訴訟的收費標準為五十元至壹百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壹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當收取訴訟費用。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收取訴訟費用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
商標、專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納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