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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為什麽是壹定期限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專利有效期的保護具有壹定的年限,其中發明專利保護期限為20年,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年限為15年,實用新型專利為10年。很多人都有這樣壹個疑問,我的專利為什麽不能占有永久性的保護和權利呢?

今天,東創網就帶大家了解為什麽專利保護有年限限制,不能永久獨占。

壹、以公開來換取壟斷式保護

首先,專利權做為工業產權,對其進行保護的目的是促進工業及科學技術的不斷更新發展,絕對不是為了阻礙科學進步。

正如《專利法》第壹條: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所以,對專利保護年限的確定,是維護個人智力成果權利和不阻礙整個社會技術傳播發展的壹個平衡點。這既是對技術變革的推進,又是對發明者本身的獎勵。

可以說,專利是以公開來換取壟斷式保護,以此促進技術的傳播與進步。如果不設置保護期限,永久性地壟斷下去,享有專利的企業可以憑借專利來壹直獲取經濟利益,不需要再創新,這樣的技術壟斷就違背了科學發展的初衷,因此需要對專利進行壹定的規制。

二、保護≠永久保護

專利作為知識產權的壹種,其制度的設立與其他知識產權制度壹樣,壹方面要求鼓勵創新,激發權利人的發明創造,另壹方面也要促進科技的傳播,保障公眾的利益。因此,基於利益平衡的考量,專利必須得有保護期,不能永久保護。

專利不能永久保護,其初衷在於鼓勵發明創造,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那麽,我國的專利保護年限為什麽是20年或10年呢?

首先我們要知道,企業研發成本很高,如果專利的保護期限太短的話,享受的保護還沒抵得上研發投資,發明人肯定就沒有了積極性。而對於非專利人來講,如果專利保護期限過長,就等於助長了不公平競爭。所以要綜合多方面的實際情況,對保護時間進行界定。

三、與世界接軌

其次,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保護時間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10年,這與TRIPS協定是壹致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對最低期限有著明確規定,歐洲的專利公約都規定了類似的保護期限。我國也基本同世界各國壹致。

同時,不同國家對專利客體的保護範圍不同,在我國專利的保護客體包括了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而發明的創造性要比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高出很多,所以發明的保護期限自然要比後者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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