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規定: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行政案件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3條規定,除法律特別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以外,所有第壹審行政案件均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行政案件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4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行政案件是:
(1)確認發明專利案件和海關處理的案件。由於這兩類行政案件專業性、技術性較強,專利和海關行政機關的設置大多與中級人民法院的管轄壹致,法律規定這兩類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有利於保證辦案質量。
(二)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法院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在這類案件中,行政機關作為當事人之壹,級別較高,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專業性、政策性、影響較大,不適合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3)本地區重大、復雜的行政案件。這裏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行政案件”主要是指:①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復議的行政案件;(2)社會影響較大的* * *訴訟、群體訴訟等行政案件;③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涉外或涉港、涉臺、涉澳行政案件;(四)被告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地(市)、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的行政案件;⑤其他重大、復雜的行政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壹審行政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這類行政案件是指在壹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案情重大、涉及面廣、影響大的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範圍內重大、復雜的第壹審行政案件。這類案件主要是指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行政案件或在國際上有較大影響的涉外行政案件。實際上,這種行政案件很少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