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終止分為正常終止和非正常終止。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能夠引起專利權終止的原因有:
(壹)專利權因期限屆滿而終止;
(二)專利權因未繳納專利證書費而終止;
(三)專利權因專利權人沒有按規定繳納年費而終止;
(四)專利權因專利權人以書面生命放棄而終止。
專利權終止後,受該項專利權保護的發明創造便成為全社會的***同財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而無償地使用。
二、專利權終止的情況有哪些
專利權是壹種有期限的無形財產權,期限屆滿,權利便依法終止。同時更多的專利權由於專利權人不願維持,或者主動放棄而在期限屆滿前可能終止。專利權終止以後,受該項專利權保護的發明創造便成為全社會的財富。任何人都可以無償的利用。
專利權終止的情況主要有下列三種。
(壹)期限屆滿終止發明專利權自申請日起算維持滿20年,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自申請日長起維持滿10年,依法終止。
專利權期限屆滿依法終止的,專利局應當通知專利權人,並在專利登記簿和專利公報上分別予以登記和公告。之後,將專利申請案卷存入失效案卷庫管理,並且至少再保存3年。
(二)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終止
專利局發出繳費通知書,通知專利權人補繳本年度的年費及滯納金後,專利權人在專利年費滯納期滿仍未繳納或者繳足本年度年費和滯納金的,自滯納期滿之日起兩個月內,最早不早於壹個月,專利局作出專利終止通知,通知專利權人,專利權人未啟動恢復程序或恢復未被批準的,應在終止通知書發出四個月後,在在專利登記簿和專利公報上分別予以登記和公告。之後,將專利申請案卷存入失效案卷庫。專利終止日應為上壹年度期滿日。
(三)專利權人主動放棄專利權
專利權人自願將其發明創造貢獻給全社會,可以提出聲明主動放棄專利權。專利權人主動放棄專利權的,應當使用專利局統壹制定的表格,提出書面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