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專利權轉讓合同的書寫主要的內容:
1.專利名稱、被許可方、許可方信息。
2.鑒於轉讓方同意將其擁有的專利權轉讓給受讓方。雙方壹致同意簽訂本合同。
3.轉讓方式和試制。
4.資料和資料交換。
5.轉讓費和其他費用。
6.違約及賠償。
7.侵權和專利失效。
8.合同生效及其他。
9.雙方簽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四十七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所涉及的專利在合同有效期內,因轉讓方未交納年費導致專利被終止,原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同時終止。轉讓方應當承擔違反合同的責任,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如果是因為發明創造不具備授予專利權的條件,由專利復審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該項專利權無效或撤銷該專利權的,該項專利權原則上應當視為自始即不存在。當事人雙方就原專利權訂立的轉讓專利權的合同或者實施許可合同,應予以區別對待,如果轉讓方對造成其專利權無效或撤銷在主觀上不存在惡意,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或專利權轉讓合同應當同時終止,但不再追溯既往,轉讓方已經收取的專利使用費或者專利權轉讓費不再返還;如果不予返還明顯違反公平原則,轉讓方應當向受讓方遠還全部或部分專利使用費或專利權轉讓費。如果轉讓方對造成其專利權無效或被撤銷在主觀上存在惡意。例如,轉讓方在申請專利時明知其發明創造不具備授予專利的條件,則應當賠償由此結受讓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包含轉讓技術秘密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專利權被撤銷或被宣告無效後,該合同是否全部終止,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