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釋義本條是關於專利權的客體,即可以取得專利保護的發明創造的範圍的規定。
依照本條規定,可以取得專利保護的發明創造包括:
1.發明。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有特定的含義。按照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主持起草的《發展中國家發明示範法》對發明所下的定義,發明是發明人的壹種思想,是利用自然規律解決實踐中特定問題的技術方案。本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主要包括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兩類。產品發明是指人工制造的各種有形物品的發明,如新的機器、設備、材料、工具、用具等的發明。方法發明是指關於把壹個物品或物質改變成另壹個物品或物質所采用的手段的發明,如新的制造方法、化學方法、生物方法的發明等。由於發明是可以產生壹種全新的產品或者方法的技術方案,是科技含量和創造性都較高的壹種發明創造,因此,各國專利法都將發明作為專利保護的基本對象。
2.實用新型。本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按照這壹規定,專利法所稱的實用新型,應具備以下特征:首先,實用新型的客體必須是壹種產品。非經加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以及壹切有關的方法,包括產品的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訊方法、處理方法以及將產品用於特定用途的方法等,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範圍。第二,實用新型是針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組合而言,即必須是對產品的外部形狀、內部結構或者二者的結合提出的壹種新的技術方案。單純以美感為目的的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的新設計不屬於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第三,實用新型必須具有實用性,即應當具有壹定的實用價值並且在產業上能夠制造。第四,實用新型必須是“新型”,即具有壹定的創新性,屬於壹種“新的技術方案”。由於實用新型必須是壹項新的技術方案,其實質也是壹種發明,只不過其創造性和技術水平的要求要低於發明專利,因此,通常將實用新型的發明稱為“小發明”,取得專利的實用新型被稱為“小專利”。
3.外觀設計。按照本法的規定,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根據這壹定義,作為專利保護的外觀設計應具備如下特征:壹是外觀設計的載體必須是產品。產品是指任何用工業方法生產出來的物品。不能重復生產的手工藝品、農產品、畜產品、自然物等,不能作為外觀設計的載體。二是構成外觀設計的是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或者它們與色彩的結合。產品的色彩不能獨立構成外觀設計。可以構成外觀設計的組合有:產品的形狀;產品的圖案;產品的形狀和色彩;產品的圖案和色彩;產品的形狀、圖案和色彩。三是該外觀設計能應用於產業上並形成批量生產。四是該外觀設計是壹種富有美感的新的設計方案。符合前述特征,經專利權人申請,可以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但根據新修改的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不授予專利權,可以通過商標、著作權等法律制度獲得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