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申請的撤回,隨著對專利權的日益重視,申請專利的人數也在逐日增加,然而,不少申請人卻不太清楚專利申請方面的壹些相關知識,那麽專利申請的撤回是怎樣的?專利申請的撤回專利申請的撤回是怎樣的?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申請專利是發明創造者的權力,其可以運用,也可以放棄,包括在行使過程中的放棄。專利申請撤回可以由申請人以書面形式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撤回申請的願望,申請自到達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之日起生效。專利申請的撤回除了積極的撤回外,還包括消極的撤回。現有專利法律制度認為,消極的撤回包括:(1)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的撤回。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2)逾期不提交資料的撤回。發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該國為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3)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的撤回。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後,認為不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申請人撤回專利申請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聲明,寫明發明創造的名稱、申請號和申請日。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好公布專利申請文件的印刷準備工作後提出的,申請文件仍予公布;但是,撤回專利申請的聲明應當在以後出版的專利公報上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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