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復審啟動
專利申請人(復審請求人)請求復審的,應當提交 復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還應當附具有關證據。
申請人可以在復審請求書中按規定修改申請文件。修改的範圍僅限於消除駁回決定所指出的缺陷。
2、前置審查
每壹項專利復審都需要經過“前置審查”程序。專利復審委員會受理請求人復審請求後,將材料壹並轉交原專利申請審查機關專利局,由專利局首先進行“前置審查”程序。
3、復審審查
申請文件的修改,復審請求人可以在提出復審請求、答復復審通知書(包括復審請求口頭審理通知書)、參加復審口頭審理 時,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
4、復審決定的類型
復審決定分為“維持駁回決定”、“撤銷駁回決定”及“在修改文本的基礎上撤銷駁回決定”三種類型。
5、復審決定效力
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決定撤銷專利局作出“駁回”的決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將有關的案卷返回專利局,由專利局繼續審批程序。
6、請求人對復審決定有異議
請求人如果對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有異議,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以復審委員會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四十壹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