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國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巴黎公約》的成員國提出專利申請,因為我國是《巴黎公約》的成員國,可以根據《巴黎公約》的規定向其他成員國申請專利,被申請的國家收到我國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專利申請後,將依照本國的專利法受理專利申請,決定是否授予專利權。其次,如果我國單位或者個人向非《巴黎公約》的成員國申請專利,可以根據我國同該國締結的雙邊協定辦理相應的手續;如果我國與被申請的國家沒有雙邊協定,就只能看該國的專利法是否允許我國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專利了。
2、向《專利合作協定》國際局(PCT)提交國際申請
PCT是由世界產權組織管理的壹個專門性的國際條約,該條約對國際申請的受理和審查做出了統壹的規定。在締約國的範圍內,申請人只要在壹個國家提交壹件國際申請,其效力相當於向申請中指定的其他國家同時提交了專利申請。國際申請程序分為“國際階段”和“國內階段”。因為我國專利行政部門既是PCT指定的國際申請受理單位,又是國際檢索和國際初步審查單位,所以我國單位或者個人向他國申請專利十分方便。申請時,既可以使用中文,也可以使用英文。通過PCT提起的國際專利申請分為國際階段與國家階段。國際申請階段,我國申請人可以以中文提交申請,在提出申請時必須指定此申請有效的國家(指定國)。國家階段即為在國際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20或30個月內,辦理進入國家階段的手續,與通過巴黎公約途徑相比,PCT申請可以將進入外國的時間推遲8或18個月,繳納外國階段的費用也相應推遲,很顯然,其被審批的時間也會相應推遲。申請人應準備好相應的申請文件,這些申請文件包括:申請信息明細表(由代理機構提供樣本,寫明申請的項目、申請人信息、欲申請的國家及遞交的期限等);在先申請的相關材料(如果有);與專利申請有關的現有技術資料(如果有);由申請人簽署的委托書或小企業聲明等。在費用方面,通過巴黎公約途徑直接申請國外專利,須在短時期準備充足的資金,壹般為5~6萬元人民幣/國,用以支
付國外官費、律師費和國內代理費、翻譯費;通過PCT途徑,須在申請時準備約1.1萬元(申請人為個人)或2.1萬元(申請人為法人)人民幣,用以支付國際階段的官費和代理費,在準備進入外國國家階段時,再準備5~6萬元人民幣/國(壹般為提交國際申請後8或18個月)。申請外國專利,最好於優先權期限到期前或指示遞交前至少1個月提供指示函及原申請文件,以方便辦理各種手續。太多的條件限制了申請國外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