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是指發明創造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條件時,由專利局依據申請人的請求授予其排他的獨占性權利。
轉讓,是指將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權利本身發明轉移,轉讓人將不再享有權利。
根據《專利法》規定,不管是專利申請權或者是專利權都是可以轉讓。因此,這些權利也類似於壹般的財產權,權利人可以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按其意自由處分,而將這些權利轉讓給其他人,就是處分權的方式之壹。
在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都必須訂立書面合同。並且,當事人應將合同副本提交給中國專利局,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才能生效。
而對於發明人或設計人所享有的署名權和獲得精神獎勵等權利並不同時轉讓。也就是說,受讓人在取得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後,並不國此成為發明人或設計人,也不因此享有發明人或設計人的榮譽。因為這些權利屬於人身權,與發明人或設計人的人身不可分割。所以不能轉讓,也不能通繼承等其它方式轉移。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都必須訂立書面合同。並且,當事人應將合同副本提交給中國專利局,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才能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
第十條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