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專利申請權利要求書的概述
《專利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因此,權利要求書是確定專利權保護範圍的依據,也是判斷他人是否侵權的依據。
權利要求書和權利要求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更不能簡單的劃等號。權利要求書是專利申請人為獲取專利權而撰寫並向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的壹項重要文件。權利要求則是指權利要求書中記載的具體的技術特征,壹項權利要求書中可以包含多個權利要求。權利要求書是權利要求的載體。
專利申請獲得授權後,權利要求是作為限定專利保護範圍的依據,其對專利的概括程度與專利保護範圍的大小有密切關系。為了充分保護申請人的利益,權利要求應能夠謀求盡可能大的保護範圍。
壹般來說,權利要求數量越多,專利的保護範圍越大,說明專利的原創性越高,專利質量也越高,同時遭遇侵權和訴訟的頻率也越高。
二、專利申請權利要求書的撰寫
權利要求的撰寫有多種撰寫方式,應當要和技術交底材料的內容相適應
1.撰寫前排除明顯不能獲得專利保護的主題
撰寫以前,首先要排除不符合《專利法》第2條有關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定義的主題,排除明顯屬於《專利法》第5條或者第25條不能授予專利權的客體,排除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22條第4款有關實用性規定的主題。
2.撰寫要求
(1)權利要求書應當包括獨立權利要求和從屬權利要求(《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1款)。
(2)獨立權利要求應當滿足下列要求:在合理的前提下具有較寬的保護範圍,能夠最大限度地體現申請人的而利益;清楚簡明地限定其保護範圍(《專利法》第26條第4款);記載解決技術問題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2款);對於現有技術具備新穎性和創造性(《專利法》第22條第2款、第3款);符合《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關於獨立權利要求的其他規定。
(3)從屬權利要求應當滿足下列要求:從屬權利要求的數量適當、合理;與被引用的權利要求之間有清楚的邏輯關系(《專利法》第26條第4款、《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2條);當授權後面臨不得不縮小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的情況時,能提供充分的修改余地;符合《專利法》及《專利法實施細則》關於從屬權利要求的其他規定。
(4)撰寫多個獨立權利要求的,多個獨立權利要求之間應當具有單壹性。
3.權利要求撰寫的方式
(1)不考慮概括的撰寫方式
撰寫的核心任務是找到技術交底材料中的區別技術特征,並圍繞區別技術特征撰寫權利要求書,將起到基礎、根本作用的區別技術特征作為發明點。技術交底材料如果針對發明點只有壹個實施例,壹般不需要考慮對實施例的概括。
1)不需要對多個實施例的概括情形
以下幾種情況,壹般不需要對涉及同壹技術內容幾個實施方式進行概括:如果技術交底材料只給出壹個技術主題之下的壹個實施例的情況,壹般不進行上位概括或者功能性概括;如果技術交底材料給出了多個實施例,但是多個實施例的之間為主從關系,可針對基礎結構的產品撰寫獨立權利要求(不需要概括),而將其他幾種結構的產品作為該獨立權利要求的從屬權利要求撰寫;如果交底材料中明確給出了上位或者功能概括的方式,也不需要考慮多個實施例的概括問題。
2)權利要求不需要概括的情形下的撰寫步驟
針對不需要概括的權利要求,通過以下6個步驟撰寫:
第壹步:技術特征分析。第壹步技術特征分析中包括兩個方面:列出全部技術特征;分析技術特征之間的邏輯關系。
第二步:找發明點。找發明點的步驟中包括兩個方面:技術對比,找出區別技術特征;在區別技術特征中確定發明點。
第三步:確定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在第三步中,應當根據第二步中確定的發明點所產生的技術效果,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對比,確定發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
第四步:確定必要技術特征。必要技術特征是解決最根本技術問題必不可少的特征,實際產品必不可少的特征不壹定是必要技術特征。
第五步:撰寫獨立權利要求。在第四步確定必要技術特征的基礎上,完成獨立權利要求的撰寫。獨立權利要求的撰寫分為兩個方面:確定主題名稱。主題名稱壹般限於技術交底材料提供的產品或者方法的名稱,主題名稱壹般不需要概括。主題名稱註意不要出現區別特征;對必要技術特征在語言上進行調整。將第四步確定的必要技術特征進行組合,與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做比較,將它們***同的必要技術特征寫入獨立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區別於最接近現有技術的必要技術特征寫入特征部分。
第六步:撰寫從屬權利要求。對其他附加技術特征進行分析,將那些對申請創造性會起作用的附加技術特征寫成相應的從屬權利要求。如果從屬權利要求的數目不多,現有技術的特征也可以寫入從屬權利要求中。
(2)多個實施例的概括撰寫方式
如果針對發明點有兩個以上的實施例,盡可能將其***性在壹個權利要求中進行概括。
1)多個實施例需要概括的判斷
對於具有多種不同結構的產品權利要求而言,在撰寫權利要求時,首先應當分析這些不同結構的產品之間的關系:
多個實施例的改進之間為主從關系;
多個實施例為並列改進,各改進方案之間具有相同的構思。a.多個實施例可以進行概括。如果這些不同結構產品之間是並列的、且滿足單壹性要求的技術方案,則應當盡可能對這些不同結構的產品采用概括方式(上位概括或者功能性概括)的技術特征加以描述,從而將這些不同結構的產品都納入獨立權利要求中;在此基礎上再分別針對這些不同結構的產品的區別撰寫相應的從屬權利要求;b.多個實施例無法進行概括,可以分別針對這些具有不同結構的產品撰寫獨立權利要求:
多個實施例為並列改進,各改進方案之間不具有單壹性。如果幾種不同結構的產品是並列的技術方案,且彼此之間不屬於壹個總的發明構思,則只能分別在兩件專利申請中以獨立權利要求方式撰寫。
2)需要概括的權利要求的撰寫步驟
針對需要概括的權利要求,仍然通過前面介紹的6步法進行撰寫,在第4步確定必要技術特征時,需要對多個實施例的***同點進行概括。
對於針對發明點有兩個以上並列實施例的,可以通過以下方式概括:功能性概括,采取具有的功能的裝置/部件/結構的概括方式;功能性概括,但是不出現部件名稱,而是直接以功能代替具體結構;上位概括,采取部件的上位名稱代替具體部件;上位概括,不出現上位名稱,而是用省略具體結構的方式表述。
(3)並列發明點的寫法
如果最根本的區別特征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則屬於並列發明點。
1)並列發明點的判斷。出現以下情形時,需要考慮並列發明點獨立權利要求的布局問題:技術交底材料中明確給出了發明所要解決的多個最根本的技術問題,多個根本的技術問題是並列的,無依存或者主從關系,實施方式之間也沒有相同構思;雖然技術交底材料中只有壹個最根本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但是有多個實施方式,多個實施方式之間不具有相同的構思,無法進行概括,撰寫為多個並列的獨立權利要求又不具有單壹性。
2)並列發明點的布局方式。對於技術交底材料有多個發明點的撰寫,首先在第壹件專利申請中,技術交底材料給出的技術內容都要寫入到權利要求中。這時,第二個發明可能會寫為從屬權利要求。但是為了充分的保護發明創造,還需要針對第二個發明點撰寫成另壹項獨立權利要求及其相應的從屬權利要求,並建議委托人在同日另行提出壹件專利申請。
3)撰寫步驟。並列發明點的撰寫與前面介紹的6步法基本相同,只是多了壹個步驟7。在第二步確定發明點時發現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並列發明點時,在第五步撰寫獨立權利要求先以第壹個發明點為核心撰寫獨立權利要求。在步驟7中,以第二個發明點為核心再撰寫第壹個獨立權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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