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專利申請人變更費用有哪些1、繳費法律依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時,應當繳納下列費用,“(壹)申請費、申請附加費、公布印刷費、優先權要求費;(二)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費、復審費;(三)專利登記費、公告印刷費、年費;(四)恢復權利請求費、延長期限請求費;(五)著錄事項變更費、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費、無效宣告請求費。前款所列各種費用的繳納標準,由國務院價格管理部門、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2.繳費程序:《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四條,“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費用,可以直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繳納,也可以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或者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方式繳納。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付的,應當在送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匯單上寫明正確的申請號或者專利號以及繳納的費用名稱。不符合本款規定的,視為未辦理繳費手續。直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繳納費用的,以繳納當日為繳費日;以郵局匯付方式繳納費用的,以郵局匯出的郵戳日為繳費日;以銀行匯付方式繳納費用的,以銀行實際匯出日為繳費日。多繳、重繳、錯繳專利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自繳費日起3年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退款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予以退還。”和第九十五條,“申請人應當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或者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申請費、公布印刷費和必要的申請附加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其申請視為撤回。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繳納申請費的同時繳納優先權要求費;期滿未繳納或者未繳足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二、繳費註意事項1、通過郵局或者銀行匯款,應當在匯款單附言欄中或者匯款用途欄中寫明正確的申請號或專利號及費用名稱。正確的申請號或專利號應為9位(2003年10月1日之前申請的專利)或13位(2003年10月1日之後申請的專利),不得缺位,最後壹位校驗位前的小數點可以省略。例如:9位申請號可寫成 9910xxxx.2或者9910xxxx2;13位數申請號可以寫成200510xxxxxx.1或者200510xxxxxx1。所繳的費用名稱可以用簡稱(見專利費用標準)。2、繳費人通過銀行或郵局繳付專利費用時,應當在匯單上寫明正確的申請號或者專利號和繳納費用的名稱(或簡稱)。繳費人匯款時收到銀行或郵局匯款憑證,應認真核對申請號或專利號以及繳費人通訊地址和郵政編碼,這些信息在以後的程序中是有重要作用的。費用不得寄到專利局受理處。3、通過銀行或者郵局匯款,如需發傳真,應在匯款當日,將匯款單復印件及申請號或專利號、費用名稱、分項金額、郵編、地址、收件人信息,發至收費處。此辦法是對未在匯款時註明上述必要信息的補救方式,不具有法律效力。銀行匯付:開戶銀行:戶 名:帳 號:郵局匯付:收款人姓名:商戶客戶號地址:郵編:4、費用的查詢:當事人匯款後未收到專利局收費收據需要查詢的,可電話查詢,查詢時效為壹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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