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解除或辭去委托,應事先通知對方。
委托終止時,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應當提交編目項目變更聲明,並由所有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簽名或蓋章的終止書,或者僅提交所有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簽名或蓋章的編目項目變更聲明。
專利代理機構辭去委托時,應當提交變更說明書項目的聲明,並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或其代表簽名或蓋章的同意辭去委托的聲明,或者由專利代理機構蓋章的表明已通知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的聲明。
變更手續生效前(即《合格通知書》發出前),原專利代理委托關系仍然有效,專利代理機構為申請人(或專利權人)辦理的各類事務在變更手續生效後繼續有效。變更手續不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向已辦理變更手續的當事人發出通知書,視為未提交通知書;變更程序符合規定的,審查員應當向當事人發出符合程序通知書。
第壹申請人為在中國大陸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申請人的專利申請,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在辦理撤銷或者辭職手續時應當同時委托新的專利代理機構,否則不予辦理撤銷或者辭職手續,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提交通知書。
第壹申請人是在中國大陸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香港、澳門或者臺灣地區申請人的專利申請,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在辦理撤銷或者放棄委托手續時,應當同時委托新的專利代理機構,否則不予辦理撤銷或者放棄手續,審查員應當發出視為未提交通知書。
2.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變更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提交由全體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原專利代理機構撤銷聲明和新專利代理機構授權委托書。
3.專利申請權(或專利權)轉讓的,變更後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委托新的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提交變更後的所有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變更後的申請人(或專利權人)委托原專利代理機構的,只需提交新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