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漏填或者錯填發明人提出變更請求的,應當提交由全體申請人(或專利權人) 和變更前全體發明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證明文件。
專利申請人,是就壹項發明創造向專利局申請專利的人。壹般情況下,發明人、設計人與專利申請人為同壹人。但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專利申請人則為發明人、設計人以外的其他人:
1、通過合同從發明人、設計人那取得了發明創造得專利申請權,並申請專利的。應當註意,發明人、設計人在提出專利申請後轉讓其專利申請權的,應當將轉讓合同交專利局備案,且經專利局登記合同後生效。
2、發明創造的繼承人通過繼承取得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對於正在申請的專利權利的繼承問題,必須向專利局提出變更申請人的請求。
3、法律直接將專利申請權賦予發明人、設計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職務發明創造的申請人為發明人、設計人所在的單位。所以專利申請人和專利發明人並不壹定是同壹人,是有區別的。
《中華人民***和國專利法》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