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專利法中申請專利的法定程序如下: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描述,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實現為準;必要時應附附圖。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標明專利保護的範圍。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的日期為申請日。申請文件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第二十九條申請人在十二個月內向外國第壹次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在六個月內向外國第壹次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又在中國就同壹主題申請專利的,可以按照該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自其在中國第壹次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就同壹主題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條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時提出書面聲明,並在三個月內提交第壹份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逾期未提交書面陳述或者未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三十壹條壹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於壹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於壹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壹件申請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