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的各種手續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形式辦理。
第十六條以書面形式申請專利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文件壹式兩份。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形式申請專利的,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申請人委托專利代理機構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同時提交授權委托書,註明授權權限。申請人有兩個以上且未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除請求書中另有規定外,以請求書中指定的第壹個申請人為代表人。
第壹百壹十八條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申請文件或者辦理各種手續時,應當使用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制定的統壹格式,並由申請人、專利權人、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代表簽名或者蓋章;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由專利代理機構蓋章。請求變更發明人姓名、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的姓名、國籍和地址、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和地址以及代理人姓名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記載事項變更手續,並附變更理由的證明材料。
第壹百壹十九條。與申請或者專利權有關的文件應當以掛號郵件方式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不得以包裹方式郵寄。除首次提交申請文件外,在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各種文件和辦理各種手續時,應當寫明申請號或者專利號、發明創造名稱以及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姓名。壹封信應該只包含相同申請的文件。
第壹百二十條各類申請文件應當打字或者打印,字跡應當黑色、整潔、清晰,不得塗改。附圖應當使用繪圖工具和黑色墨水繪制,線條應當均勻清晰,不得塗改。請求書、說明書、權利要求書、附圖和摘要應當分別用阿拉伯數字編號。申請文件的文字部分應當橫寫。紙被限制在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