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文件存在各種缺陷時,申請人可以在實施細則規定的時間內主動補正或者主動修改。補正主要是對申請書的形式或者格式上的缺陷或者程序上的缺陷進行補正。比如,如果原始文件沒有使用專利局制定的統壹格式,可以主動提交合格文件;如果原請求未簽名,可以通過主動更正提交已簽名的請求;申請委托專利代理機構的,申請時未提交專利代理委托書的,可以主動提交專利代理委托書。
修改主要是指對申請內容的修改。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僅允許自申請日起3個月內進行主動修改;發明專利申請只允許在提出實審請求和答復審查員第壹次審查意見時主動修改申請文件。專利局將認為在上述規定期限之外提出的主動修改未被提出和處理。
請求的修改應通過描述項變更的特殊程序進行,而不是按照這裏所說的主動修改的程序進行。
權利要求的修改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申請人可以修改權利要求的前序部分,也可以修改其特征部分,使其更準確地適應發明內容或更符合邏輯。為了使專利申請滿足單壹性要求或者加強保護,申請人還可以對權利要求中的權利要求進行增刪。
壹般來說,說明書的修改主要限於非實質性部分,如發明名稱、背景技術、發明所屬技術領域、附圖說明和摘要。這些部分可以根據說明書的內容進行修改,使發明的主題更加貼切,公眾和審查員更容易理解發明。對說明書的必要部分,即發明目的、技術方案、效果和實施例的修改,壹般是不允許的,但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可以考慮。例如,發明目的與技術方案明顯不相容,可以根據技術方案適當修改發明目的;在應用程序滿足單壹性要求的情況下,修改指令使其滿足單壹性要求;將申請時僅寫在權利要求中的內容補充到說明書中,等等。
對設計圖片或照片的修改僅限於描摹不清楚的線條,塗上不能保護的文字,或改正視圖中明顯的錯誤和不壹致。
任何主動修改或更正不得超出原申請中記載或註明的範圍。主動修改或更正是否可以更正,審查員的決定是否可以采信。主動修改或更正應使用意見陳述或更正,註明修改的名稱、頁數、位置和理由;修改部分應打印在替換頁上,附在意見陳述書或補充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