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 專利 實施許可合同在專利實施過程中非常的技術重要。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意義是技術可以給許可人生產使用但是 專利權 仍然歸 專利權人 , 專利許可合同 是指技術轉讓給被許可人, 申請專利 的費用也是由許可人出,專利權也是歸被許可人,這就是二者的區別。 專利申請 許可: 將技術轉讓給被許可人申請,申請費被許可人出,專利授權後專利權歸被許可人,專利權的使用和轉讓所獲得的收益都歸被許可人。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含義 將已經獲得專利的技術許可給被許可人生產、使用,收取費用,專利權仍歸塬專利權人。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主要有5類: (1)普通實施許可 普通實施許可是許可方(專利權人) 可以將專利技術多次許可他人使用的許可貿易方式。根據這種許可方式,專利權人除了允許被許可人實施其專利外,還可以允許第三方使用其專利,專利權人自己仍然保留其專利的使用權。這種許可方式的好處是有利於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但如果專利權人考慮不周,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管理失當,沒有限制地簽訂這種實施許可合同,會導致專利產品的生產過剩,影響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人的利益。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含義與專利許可合同有什麽區別. (2)獨占實施許可 獨占實施許可是指被許可人在壹定的時間和地域限制範圍內,對許可人的專利技術享有獨占使用權,並且被許可人是該專利技術的惟壹使用人,許可人(專利權人)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在相同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實施專利。根據這種許可方式,專利權人雖然可以獲得較高的專利技術使用費,但也束縛了專利權人自己的手腳,所以在實踐中這種許可方式較少使用。 (3)非獨占許可 按照這種非獨占許可方式,許可人與被許可人分享專利技術的使用權,許可人不得再允許第三者實施其專利。許可人與被許可人***同占有市場,通過專利技術的實施,獲得經濟利益。 (4)分實施許可 這種許可方式是指,專利權人作為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使用其專利,按照合同的約定,被許可人還可以將專利許可給第三方使用,相對於塬實施許可合同,這就是分實施許可合同。在這種許可方式下,專利權人可以從分實施許可合同中收取部分提成。 (5)交叉實施許可 交叉實施許可指的是在兩項專利同時存在的情況下,專利權人相互許可對方實施自己的專利。具體利益如何分享,由雙方用合同的形式作出約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含義與專利許可合同有什麽區別。 當然了這個內容還是簡單的介紹二者的區別,針對專利,具體需要什麽合同,我們還是要根據自身需要什麽來做決定。針對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會牽扯到壹系列問題裏面會有很多條款。大家在簽訂之前壹定要仔細閱讀裏面每壹條條款,確保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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