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促進專利實施,促進科技和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專利許可制度規定。那麽專利許可制度有哪些規定呢?專利實施許可制度的規定專利實施許可制度的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書面實施許可合同,並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根據法律規定,專利權人可以實施自己的專利,也可以許可他人實施自己的專利。同時,考慮到專利權是壹種壟斷性的私權,為了協調其與公共利益可能發生的沖突,專利法還規定,專利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給予專利實施強制許可和國務院批準的指定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無論其實施許可是來自專利權人的自願許可、專利行政部門依法給予的強制許可還是國務院批準的指定許可,都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法定強制許可只是解決了被許可人實施他人專利的合法性問題,並沒有完全解決許可關系平等主體之間的所有問題,尤其是權利義務關系。第壹,專利執法行為和具體交易過程是非瞬時的,往往持續很長時間。必須以書面形式記錄和證明合同當事人的全部權利和義務以及合同關系的成立;二是在約定許可的情況下,能夠證明許可事項的存在,證明專利實施者實施專利的合法性;第三,即使在法定強制許可的情況下,壹些具體內容仍需當事人通過合同約定;第四,任何壹方違約時,將作為對方追究違約責任的依據。根據該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是必備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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