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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使用有什麽風險?

廠商與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合作涉及專利法時,應根據以下不同情況協商處理:壹是對方提供專利技術進行合作時,雙方應訂立專利技術許可合同。所謂專利技術許可,是專利權人在保留專利權的前提下,將實施該專利技術的權利轉讓給他人,允許他人在壹定範圍內制造、使用、銷售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的合作活動。因此,在使用對方專利技術時,必須註意對方專利權的效力,專利技術許可合同的期限應與專利權的期限壹致。同時也要註意對方允許的專利技術範圍。當對方授權我們使用該專利技術時,也是同意他人使用該專利,並保留該專利的使用權,這種專利技術實施許可稱為壹般專利技術實施許可;當對方授權我們使用該專利技術時,並不同意他人使用該專利,但仍保留使用該專利的權利,稱為專有專利技術實施許可;當對方授權我們使用該專利技術時,如果第三方和對方都不能使用該專利,則稱之為專有專利技術實施許可。在獨家專利技術許可的情況下,對方收取的專利許可費最高,而在普通專利技術許可的情況下,對方收取的專利許可費最低。第二,雙方合作開發專利技術時,應當訂立專利技術開發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專利技術開發合同中,應當明確約定技術成果的分成。雙方通過共同努力開發了新技術。在新技術申請專利的過程中,雙方應明確誰申請專利以及專利申請期內新技術的使用權和收益的分配。專利權取得後,雙方應當就專利權的享有達成協議。因為新技術的發展受到各種條件的限制,往往會失敗或重復。因此,在專利技術開發合同中,雙方應明確約定技術風險分擔問題。有四種風險是合理的技術風險;a .雙方開發的技術已由第三方向專利局申請專利;b .任何壹方負責技術開發的技術人員喪失開發能力,如死亡、出國;c .雙方在共同開發過程中遇到無法解決的技術問題;d在開發過程中,發現開發的項目違背科學原理,使得開發無法進行,等等。技術風險發生後,雙方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經濟損失和責任。總之,技術成果和技術風險的分擔是共同開發時必須註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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