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公務員是負責統籌管理經濟社會秩序和國家公共資源,保障國家法律規定的相關義務履行的公職人員。在我國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承擔的工作人員。根據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公務員職位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是依法從事公務活動,不為自己工作,也不為私人企業或組織工作或服務的人。黨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不同方式參與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事務的決策和執行,是壹種履行公職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公務員利用職權和地位為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不得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不得在企業或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公務員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法律依據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二十七條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第五十三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所得的財物和用於違法違紀的財物,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由處分決定機關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違法違紀取得的財物,應當返還原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的,退還原所有人或者持有人;屬於國家財產,不應返還或者不能返還原所有人或者持有人的,應當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