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種是針對說明書中本身存在的不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缺陷作出的修改;
壹種是根據修改後的權利要求書作出的適應性修改,上述兩種修改只要不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的記載範圍,壹般都是允許的。
允許的說明書的修改包括下述各種情形:
(1) 修改發明名稱,使其準確、簡明地反映要求保護的主題的名稱。如果獨立權利要求的類型包括產品、方法和用途,則這些請求保護的主題都應當在發明名稱中反映出來。發明名稱應當盡可能簡短,不宜超過25個字。
(2) 修改發明所屬技術領域。該技術領域是指該發明在國際專利分類表中的分類位置所反映的技術領域。為便於公眾和審查員清楚地理解發明和其相應的現有技術,應當允許修改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使其與國際專利分類表中最低分類位置涉及的領域相關。
(3) 修改背景技術部分,使其與要求保護的主題相適應。獨立權利要求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撰寫的,說明書背景技術部分應當記載與該獨立權 利要求前序部分所述的現有技術相關的內容,並引證反映這些背景技術的文件。如果審查員通過檢索發現了比申請人在原說明書中引用的現有技術更接近所要求保護 的主題的對比文件,則應當允許申請人修改說明書,將該文件的內容補入這部分,並引證該文件,同時刪除描述不相關的現有技術的內容。應當指出,這種修改實際 上使說明書增加了原申請的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未曾記載的內容,但由於修改僅涉及背景技術而不涉及發明本身,且增加的內容是申請日前已經公知的現有技術,因 此按照國際慣例是允許的。
(4) 修改發明內容部分中與該發明所解決的技術問題有關的內容,使其與要求保護的主題相適應,即反映該發明的技術方案相對於最接近的現有技術所解決的技術問題。當然,修改後的內容應在原說明書中有記載或者能從原說明書記載的內容直接導出。
(5) 修改發明內容部分中與該發明技術方案有關的內容,使其與獨立權利要求請求保護的主題相適應。如果獨立權利要求進行了符合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 修改,則允許該部分作相應的修改;如果獨立權利要求未作修改,則允許在不改變原技術方案的基礎上,對該部分進行理順文字、改正不規範用詞、統壹技術術語等 修改。
(6) 修改發明內容部分中與該發明的有益效果有關的內容。只有在某(些)技術特征在原始申請文件中已清楚地公開,而其有益效 果沒有被清楚地提及,但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可以直接地、毫無困難地從原始申請文件中推斷出這種效果的情況下,才允許對發明的有益效果作合適的修改。